每年春运,铁路部门都要对郑州局集团公司所有配属的旅客列车进行客车大整修,迅速修复各种不良隐患,并重点从防燃轴切轴、防客车火灾、防列车分离、防制动故障、防运行品质不良、防配件脱落入手,为客车查找病灶,整治病害,补充营养,强壮筋骨。
随着新冠疫情防控形势向好,企业复工复产加速,不少列车已重新投入使用。郑州车辆段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唯一的普速客车检修单位,担负着67列1139辆图定列车车辆的日常检查、故障处理和技术保养等繁重任务,确保这些即将“开往春天”的列车行车安全。根据测算,这个段除保证图定客车正常开行外,还需编组临客车底29组526辆。
为此,春运期间,这个段紧密围绕客车车体运用实际,科学调配检修计划,实施车辆检修定人、定责、定标的管理制度,统一车辆整修标准,对图定客车和临客列车进行全面整备。
李俊,郑州车辆段库检车间青年突击队检车员,作为一名“00后”,李俊的主要工作就是对进入客整所的客车车体进行逐辆检查,确保车辆各部件状态良好。今年是他经历的第二个春运,1月7日,李俊正在检查一列209P转向架型号的车体,他左胸前挎着的一台对讲机不断传出指令,右手提着一把点检锤,木质的锤把已乌黑锃亮,尖尖的锤头也已经被磨圆。
李俊熟练地探入车底,脑袋探进侧架内侧,提起点检锤“滴滴答答”地敲击着转向架摇枕,静静地辨识着金属撞击的声音,整个过程不停地变换姿势,眼睛像鹰一样巡查着每一个部件。通过眼看、耳听、手拉、指摸等方式,找出列车的“病因”,及时修正。
李俊说:“在定岗前,师傅告诉我这种车型检查重点主要在车体下部组件,需要仔细敲击部件,听音辨别部件是否存在问题,如遇问题部件要及时处理,并再次确认修复后的部件状态良好。尤其是春运期间,列车疲劳运行更易引发各种不良隐患,作为检车员更应该严格按照标准,做到精检细修。”
不一会,李俊从车底钻出,嘴里默念一句:“敲击声音未见异常,该车状态良好。”接着向下一辆车走去。因行车安全需要,客车车体检查作业都是在露天场所开展,场内没有树木、没有任何可以遮挡的设施。春运期间,室外温度最低将达到零下10摄氏度。检车员长时间的室外作业,每天行走的步数通常在两三万步,用检点锤敲击的次数达到上万次,弯腰、蹲起的次数多达上千次。
据了解,郑州车辆段以客车电采暖系统、制动系统检查整治为重点,紧盯关键补强短板。在客整场库停期间,组织作业班组对易冻覆冰部位和制动系统供风管路实施全面防寒检查,对车内空调、伴热装置等重要设施逐一检查。针对近期气温骤降的实际,组织作业人员及时供电供暖,为夜间停放的客车保暖驱寒,确保次日安全出库、上线良好运行。
围绕春运客车安全,突出大部件脱落、防溜等安全关键,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大对关键岗位、关键作业、关键部位的检查盯控力度,在全面做好列车转向架、塞拉门、车内服务设施等关键部位日常巡检的基础上,重点对车上车下的供水管路和用水设施进行全面平推检查。
春运期间,这个段结合春运开行方案,提高作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从严从细做好应急故障的判断和处置,为假期运输安全保驾护航。(记者 祝传鹏 通讯员 刘雨)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